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3年度,32號
PKEV,113,港簡調,3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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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蔡東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英塗、蔡清風、蔡陸凱、蔡
榮俊、蔡東錦蔡燕慧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 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 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 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 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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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