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吳旻健
被 告 陳譽仁
陳邇文
蔡陣順
蔡東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15時2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15時25分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