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林家宇
被 告 蕭哲鑌(原名:蕭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01元,及自民國98年5月7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