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2年度,378號
PDEV,112,斗小,378,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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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78號
原 告 劉競元

被 告 廖廷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
3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
度簡附民字第21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04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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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