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方子儀
方紹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鉅有限合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