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佩琳
訴訟代理人 陳泳澔
被 告 江涵庭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27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2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9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32,081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