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楊昌桓
被 告 蘇諾汶即蘇寶文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 年2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9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在原告請求返還4 筆借款及1 筆墊款中,只有111 年4 月13 日款項,因為被告及時表示要還款,從通訊的上下文可以合 理的推論該筆確實是借款無誤,其他部份無法明確看出原告 有借款的意思,無法根據借款契約關係來請求返還。二、據上所述,本件僅應判准15,000元之借款,駁回其他請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