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訴字,112年度,4號
NHEV,112,湖訴,4,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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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健國

陳佑全
黃昶棟
楊詠丞

潘隆翔
孫婉齡
謝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尹景宣律師
郭思吟律師
複代理人 陳 顥律師
被 告 善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淵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方彥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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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茂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