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健國
陳佑全
黃昶棟
楊詠丞
潘隆翔
孫婉齡
謝忠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尹景宣律師
郭思吟律師
複代理人 陳 顥律師
被 告 善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淵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方彥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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