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品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點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