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802號
CLEV,112,壢簡,802,2024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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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憲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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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泰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