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唐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學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洪淑芳
洪淑慧
洪偉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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