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2392號
CLEV,112,壢小,2392,202402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92號
原 告 温蘭
被 告 余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
3 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