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25號
113年度重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侯惠玲
代 理 人 陳彥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何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000號 ,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又本件依起訴 狀所載,復無法確定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為何?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113年度重 救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一併移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