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謝志飛
原告與被告高振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