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13年度,14號
SJEV,113,重小調,14,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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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官廷陽

相 對 人 張文啟
工作地址:桃園市○○區○○○路0號
通訊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繫屬本院時已成年,毋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 訟行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中國信 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給付新臺幣3萬元,惟 相對人為越南人,其在中華民國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 00號2樓201室,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在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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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