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東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慶東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207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元【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
115,275元,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逾80,275元部分廢棄,故上
訴部分利益為35,000元(計算式:115,275元-80,27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