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42號
FSEV,113,鳳補,4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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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2號
原 告 衛武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振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秀霞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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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