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11年度,44號
KSBA,111,簡上,44,20240130,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簡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聖凱 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 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 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被上訴人所有位於臺南市西港區西港段1210地號土地(被上 訴人應有部分為1/2,該地經民國107年度西港區地籍圖重測 後為港安段58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屬上訴人58年辦理 西港農地重劃區內之土地。又○○市○里地政事務所(下稱佳 里地政事務所)辦理107年度西港區地籍圖重測時,發現系 爭土地之登記面積為184平方公尺,實測面積為194平方公尺 。因土地實測面積較登記面積多出10平方公尺,構成圖簿不 符,且逾法定容許誤差範圍,佳里地政事務所遂依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以107年5月1日所測量字第00000000 00號函報請上訴人查處。上訴人經核對原始農地重劃清冊等 資料,認上情係肇因於原農地重劃時之土地面積分配計算作 業有誤,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條等規定,辦理更正土地登記面積及差額地價找補相關 作業。針對系爭土地實測面積較登記面積超出法定容許誤差 之部分,因其107年更正時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19,500元,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共應繳納差額地 價195,000元。上訴人遂以107年10月22日南市農地字第0000 000000號函通知被上訴人應於107年11月22日前,依其持分 比例繳納差額地價97,500元。然因被上訴人未於指定期限內 繳納,上訴人乃另以108年3月28日南市地農字第0000000000 號函(下稱原處分)限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3日前繳納差額



地價,如逾期未繳納,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被上訴人不服 ,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08號行 政訴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上訴人不服,經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判決廢棄前審判 決,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原審法院以110年度簡更一字 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 銷。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經查,上訴人辦理完竣之58年西港農地重劃區土地,佳里地 政事務所辦理107年度西港區地籍圖重測,同時發現系爭土 地、訴外人良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西港段八分段1913 地號等3筆土地,均因原農地重劃時之土地面積分配計算作 業有誤,致實測面積較登記面積為多,遂以107年5月1日函 一併報請上訴人查處。上訴人調查後,按各筆土地實際多出 之面積核算其價值,以107年10月22日函一併通知各土地之 現在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各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均提起 行政訴訟。其中良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行政訴訟,現 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4號農地重劃事件審理 中,有原審即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判決書、電話紀錄 單等資料(本院卷第139至165、189至193頁)在卷可證。經 核該行政訴訟事件與本件,均係上訴人辦理58年西港農地重 劃區,因土地面積分配計算錯誤之同一原因,發生實測面積 較登記面積為多之相同結果,嗣後上訴人以同一函文通知各 土地之現在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所生之爭訟,兩者雖無先 決條件關係,但事實與法律上爭點之判斷,互有牽涉情形, 為防止發生裁判上歧異或矛盾,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 第2項規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的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1/1頁


參考資料
良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