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行政),地全聲字,113年度,1號
KSTA,113,地全聲,1,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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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李雅晶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 分局 廖莉萍

相 對 人 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黃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11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 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第3項)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件債務業已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 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 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 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 文 婷
法 官 顏 珮 珊
                法 官 郭 書 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 宗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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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