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85號
KSEV,113,雄補,8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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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5號
原 告 洪啓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陞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
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
,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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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