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81號
KSEV,113,雄補,81,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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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1號
原 告 恩典藥局
法定代理人 洪增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
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9,88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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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