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61號
KSEV,113,雄補,6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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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1號
原 告 御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晏伶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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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