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5號
KSEV,113,雄補,5,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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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號
原 告 吳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核發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59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11月22日送
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
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006,575元(
含本金4,00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6,575.34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0,19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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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