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號
KSEV,113,雄補,2,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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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號
原 告 奕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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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