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司補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珮緹 邱園甯 鄭光哲 黃富楠 邱鈞正 邱靖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致豪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