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18號
原 告 萬千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欣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