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697號
KSEV,112,雄補,2697,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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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97號
原 告 陳韋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劉大立發支付命令,惟債
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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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