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685號
KSEV,112,雄補,268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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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8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許貿富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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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