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638號
KSEV,112,雄補,2638,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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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38號
原 告 許智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風淨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
告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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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風淨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