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495號
KSEV,112,雄補,2495,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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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自成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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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