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2172號
KSEV,112,雄簡,2172,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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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172號
原 告 徐文毅
被 告 曾紘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任意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 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 ,再加以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竟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前某時許,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龔泓源」之人指示,至銀行辦 理其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系爭帳戶)約定轉帳帳戶後,再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在○○市○○區○○○路00號麥當勞,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人。嗣「龔泓源」及「小黑」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 稱「Vivian(陳語安)」、「周婉琴」向伊佯稱:可下載「匯 豐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伊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 月25日11時45分、46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共 計2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 戶,伊因而受有損害,而被告所為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486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爰依 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事實,有系 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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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