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898號
KSEV,112,雄簡,1898,202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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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俊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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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