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773號
KSEV,112,雄小,773,202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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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曾健助

被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洪毓翔
蘇奕滔
黃振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2年度雄小字第773號號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於第1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1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1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 ,算至112年11月2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3年1月2日 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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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