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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554號
KSEV,112,雄小,2554,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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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金鹽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義翔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被 告 黃柏川
蕭芳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9:25,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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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