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479號
KSEV,111,雄簡,2479,20240103,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79號
上 訴 人 王彥川

王偉倫
王瑞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施利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4,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
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