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2年度,128號
MKEV,112,馬小,128,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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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小字第1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蔡宗志
被 告 張深中(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規定即明。復當事人於起訴前 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 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 於起訴前之111年6月14日已死亡,有收文戳章、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 命補正,自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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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