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秩字,112年度,19號
MKEM,112,馬秩,19,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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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馬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陳奎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8日馬警分偵字第11200136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奎穎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奎穎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18時 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帳號「K*** Y***」發布限時動態 ,內容為「HOME RUM臺北大巨蛋預備賽」購票網站畫面搭配 「有人要嗎?大巨蛋..可以順便幫我開箱」等訊息。經不詳 之第三人以每張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向被移送 人購買上開球賽票券2張,並匯款2,000元至被移送人名下帳 戶。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 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規定等語。二、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定有明文。又第43條第1 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 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 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 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此 亦為同法第45條所明定。  
三、經查,移送機關認為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 條第2款之規定,主要係以被移送人於上開期日以Facebook 限時動態公開販售上開門票等情為主要論據,並有Facebook 帳號、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擷圖、112年11月18日測試賽免 費看球賽網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至19頁),堪 認被移送人確實於上開時地公開販售上開球賽票券無誤。然 觀諸上開球賽網頁資料記載「入場券/無價」、「免費索票 進場看棒球賽」等文字(見警卷第10、11頁),可知上開球 賽票券並無公定票面售價,而被移送人自承係以2,000元向 友人購買上開球賽票券等語(見警卷第3頁),卷內復無其 他不利被移送人之事證,基於罪證有疑惟利被移送人之原則



,應認不能證明被移送人以2,000元價格轉售上開球賽票券 有圖利之情事。從而,本件被移送人違法行為即屬不能證明 ,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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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