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克群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
,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
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
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830條第2項及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債
務人邱春華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房地,依上開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邱春華取得分割系爭房地後
之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234,52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990元,尚應補繳21,18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金門縣○○鎮○○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表
編號 動產/不動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總價額 (新臺幣) 原告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 187.66 全部 6,812,400 1/6 1,135,400 2 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 122.7 全部 4,460,400 1/6 743,400 3 金門縣○○鄉○○村○○0號 N/A 全部 2,134,350 1/6 355,725 加總 13,407,150 2,23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