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3年度,9號
FYEV,113,豐補,9,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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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嬉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裁判
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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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