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8號
原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洋
訴訟代理人 蔡閔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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