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2年度,761號
FYEV,112,豐簡,76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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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7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林儒男
被 告 優富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優富盛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海洋

黃程揚
李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被告優富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黃海洋及被告黃程揚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3,41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訴訟費用新臺幣1,986元由被告優富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黃海洋及被告黃程揚連帶負擔,並均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優富盛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下稱優富盛公司)於民國1 10年2月4日起邀同被告黃海洋李芮黃程揚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到期日115年2月4日 ,以年息3.253%計算之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 593%加碼年息1.66%計息);又被告優富盛公司於109年3月1 3日起邀同被告黃海洋黃程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 0萬元,到期日113年8月1日,以年息2.903%計算之利息(按 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593%加碼年息1.31%計息)。詎 被告等自112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 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仍積欠如 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⒈如主文第1、2項所示;⒉原告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 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提出借據、授信約 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 利率資料、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佐,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依此,原告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 許,爰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附表一: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利率 31,429元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3%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83,128元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3%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利率 8,819元 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3%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72,288元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3%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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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富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富盛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