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732號
KSDV,94,聲,1732,200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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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吳榮宗
相 對 人 喬設工程有限公司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 第1514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1 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 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14,365元 │
├──┼─────────────────┼────────┤
│ 二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600元 │
├──┴─────────────────┴────────┤
│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14,965元     │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9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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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