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潘以蕎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陞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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