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76號
KSDV,113,司聲,76,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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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昭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襄禾市有限公司林照芳謝美智間請求返
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林照芳謝美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襄禾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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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襄禾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