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2號
KSDV,113,司聲,32,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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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正章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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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