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正章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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