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697號
KSDV,94,聲,1697,200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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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97號
債 務 人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4年度裁全字第5999號)後,迄未起 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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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