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26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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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簡政
債 務 人 謝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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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慧珊所有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及對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之存款債權,惟
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潮州分行所在地在屏東縣潮州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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