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564號
KSDV,113,司執,7564,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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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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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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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英豪所有之薪資債權及對於第 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查詢債務人 現無勞保投保資料,惟於第三人台南成功路郵局有存款債權 存在,第三人台南成功路郵局所在地在台南市北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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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