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559號
KSDV,113,司執,4559,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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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5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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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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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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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戶籍設於嘉義縣○○鄉○○○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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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