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6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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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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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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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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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仕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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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郭仕熙所有坐落於高雄市
○○區○○路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並聲請執行其於第三人義
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設於高雄市燕巢區)之薪
資,另查債務人張莉雯等三人之郵局存款餘額均未達手續費
新台幣250元而無執行實益,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
,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
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